如何才能界定走私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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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界定走私假幣罪

行為人明明知道偽造的貨幣是國家一再嚴厲禁止進出國境的,如果被海關發現,必然會予以沒收。因此,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分子要達到其目的,只有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使其所運輸、攜帶或郵寄的偽造的貨幣逃避海關的檢查與監督。這種行為則可能構成走私假幣罪,那通常要如何才能界定走私假幣罪?現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才能界定走私假幣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壞了國家對外的貿易管理,本罪的對象,與其他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不同,它僅限於偽造的貨幣。所謂偽造的貨幣,是指依照人民幣或外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線條等特徵而通過印刷、複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的管理法規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逃避海關的監管並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矇騙的情況下運輸、攜帶或者郵寄了偽造的貨幣進出境的,就不構成本罪。當然,這並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二、走私假幣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系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原則上都要判處相應的刑罰。

但對於那些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確實很小,如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幣量不足50張,且不具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似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則可依照本法第13條規定的但書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處罰,但可由海關依照有關的海關法規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2、區分走私假幣罪與其他貨幣犯罪的界限

區別的主要界限在於犯罪的手段不同。

事實上,對於變造的貨幣即對貨幣通過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等的方法加工處理,而使其改變形態、升值產生的貨幣,嚴格説來,並不屬於偽造的貨幣,對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論處。而現實中,因為規定走私假幣罪屬於故意犯罪,因此,要是行為人在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走私假幣的行為,就不能以此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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