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共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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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共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關於詐騙而言,是我們大多數人都比較反感的。對於詐騙罪我們國家也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小編今天要給大家説的是關於“詐騙共同犯罪”的問題。對於這一情況而言,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什麼樣算是構成了共同犯罪。具體的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但是詐騙多少公私財物才構成“數額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可由司法機關依據各地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情節嚴重”以及“情節特別嚴重”也是如此。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的量的規定性因素。一個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如果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成所教唆的罪,儘管存在教唆行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質的規定性因素。如果雖然符合量的規定性因素,即有兩個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繫、互相配合,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着因果關係。具體來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是屬於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正當防衞等正當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都必須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屬於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我們知道,犯罪行為存在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表現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

(1)共同的作為。

(2)共同的不作為。

(3)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3、共同犯罪的行為分工。

根據行為人之間的分工情況,共同犯罪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1)共同實施實行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在共同實行行為內部根據有無更進一步的分工,還可以分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具有實行行為內部的分工。如在搶劫罪,一部分人實施暴力行為,一部分人實施獲取財物的行為。並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各自的行為均具備全部構成要件。

(2)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之間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實行行為,而是由一部分人實施實行行為,另一部分人實施教唆行為、組織行為或者幫助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需要指出的是,與單個人犯罪的因果關係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關係只要求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不要求每一個共同犯罪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為直接地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個人的實行行為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全體共同犯罪人都應對該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為,全體責任”刑事責任原則。

(三)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為人通過犯意聯絡,明知自己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體罪過形式。我們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為三種具體的組合形式:(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且都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2)共同間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都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屬於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屬於間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都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2)都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危害結果,而且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會導致該種危害結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行為人決意參與共同犯罪。(2)不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的某種危害結果,而且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為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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