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共犯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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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共犯構成條件

國家自2016年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許多公司被納入非法集資的名單,但是打擊非法集資詐騙罪涉及到的人員繁雜,公司的CFO,CEO等作為公司高層決策管理層,會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但是對於CHO,CTO,CIO,CMO中高層管理人員一般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嫌疑人處理,一般工作人員是作為證人處理。若是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相關涉事人員要諮詢專業的律師答辯,要弄清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共犯的區別。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非法集資詐騙罪共犯中主從犯責任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為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實施了哪些具體犯罪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起了什麼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對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當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有兩個以上的主犯時,他們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區別,其責任的可能性也有差異,有需要我們綜合主客觀各種要素之後區別對待。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幫助犯,在一個共同犯罪中,認定從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位置,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的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

二、非法集資詐騙罪共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當前非法集資詐騙罪共犯都是人數形式集合形成的共同犯罪,涉及的非法集資人數眾多,藉助公司平台進行非法傳銷集資,司法機關在犯罪行為人認定上比較困難,被告人家屬面對該情況要積極尋求專業人士幫助,一方面要弄清楚公司和個人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要針對個人實際參與情況共同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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