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緩刑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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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緩刑有什麼條件?

集資詐騙罪緩刑有什麼條件?我國對於緩刑有限制條件,集資詐騙罪的犯罪者符合主動自首、獲刑後立功條件的,會有機會獲得減刑。服刑期間有立功行為的,需要進行有關部門的審核。注意集資詐騙罪已經取消了死刑。對於集資詐騙,無論是現實中還是網絡形式一定要注意防範,錢款可能較難追回,應儘量避免受騙。

一、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集資詐騙罪取消死刑處罰,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不再適用。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 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l. 法[2001]8號)

三、緩刑規定

(一)緩刑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緩刑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其適用的條件:

1、對象: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必須宣告緩刑的對象: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此處的年齡和懷孕狀態均應指判決時的狀態。

4、禁止性條件:對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5、其他規定:

(1)緩刑同樣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一審判處緩刑的,二審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2)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對緩刑的罪犯進行必要的監督。

(二)緩刑的考驗期與考察

1、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

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2、緩刑犯的考察(即緩刑犯所應遵守的法定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5)接受社區矯正;

(6)遵守禁止令。

(7)其他:緩刑犯不得擔任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刑訴解釋33條)。

(三)緩刑的期滿和撤銷

1、成功的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2、失敗的緩刑——被撤銷的緩刑。出現下列三種情形的,緩刑要被撤銷,由於撤銷的理由不同,撤銷緩刑後的處理方式也不同。

(1)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嚴重的違反了緩刑考驗規定,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

(3) 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此時只要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不論是否是在考驗期限內被發現,都應撤銷緩刑,但發現的新罪是否應處罰(這是並罰的前提),應遵循刑法87條關於追訴時效的要求。

有悔罪表現等行為都是緩刑的條件。緩刑犯在考察期需要遵守規範,經過考核。由於已經取消了該罪名的死刑刑罰,故減刑為獄中服刑時間減少。量刑時會考慮情節、詐騙數額等因素,不會只因為數額就確定刑罰。有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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