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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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詐騙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詐騙罪判緩刑的條件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二、我國《刑法》對詐騙罪做了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判緩刑的條件肯定是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一般情況下,詐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不是特別嚴重,沒有對社會造成影響,被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且當事人認罪態度良好,積極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被司法機關判決為緩刑,具體是否適用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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