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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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刑法領域的一個重要犯罪類別,因為詐騙的表現形式和實施方式多種多樣,法律對詐騙罪也做了不同的細分規定。在我國能夠放貸的主體包括銀行和一些金融機構,行為人實施騙取上述機構貸款的行為則會構成貸款詐騙罪。那麼貸款詐騙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貸款詐騙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一、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規定: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主要規定在刑法和司法解釋當中。其中刑法對貸款詐騙罪作了罪刑認定的原則規定,和貸款詐騙的五種法定形式規定。而司法解釋則重在對一些情節如何認定,該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區分作出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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