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中法院怎麼退款給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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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案件中法院怎麼退款給受害人?

詐騙案件中法院怎麼退款給受害人

詐騙案件中的贓款不是由法院退給受害人的,詐騙案中贓款被公安機關追回的,應當退還給受害者。查找不到贓款的,應當上繳財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總而言之,刑事案件的贓款退賠問題,其實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的,如果贓款已經被嫌疑人都給花完了,法院、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是沒有義務賠償給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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