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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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屬於典型的數額犯罪,在定罪處罰的時候其實都會考慮到具體的數額,而法律方面也對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在廣東省,因為當地各市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也不平衡,自然針對廣東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就有不一樣的規定。

廣東省關於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時候就詐騙罪的數額規定作出了相關的通知,而至今尚未對該通知進行修改,所以雖然該通知年份已經比較久遠,但實際還是會按照其中的規定來執行。通知中區分了不同的地區,將詐騙罪的數額作了不一樣的規定,其中數額較大其實就是立案標準的界限,具體如下:

1、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6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100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0000元以上則為數額特別巨大。

2、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4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60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00000元以上則為數額特別巨大。

3、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詐騙刑事案件,分為了兩種情況:

(1)詐騙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盜竊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2)詐騙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相關法條鏈接: 

關於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粵高法發〔2014〕12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下稱《解釋》)已於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研究,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詐騙刑事案件,詐騙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詐騙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詐騙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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