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 信用證詐騙既遂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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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多長,信用證詐騙既遂怎麼認定?

《刑法》中規定的每一個具體的犯罪都是有自己的追訴時效的,當然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也不太相同。今天,我們具體來説一説信用證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多長?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一、信用證詐騙罪追訴時效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根據《刑法》對信用證詐騙罪的量刑規定,其中分為了幾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時候,法定的追訴期限為5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法定的追訴期限為10年;而要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話,那麼追訴期限則為20年,並且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信用證詐騙既遂怎麼認定

對於信用證詐騙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的問題,實務界有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信用證詐騙罪不存在未遂形態,理由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立法例,行為人利用信用證的詐騙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如果銀行審核失誤即意味着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貨款已被詐騙,便可依信用證詐騙罪規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證詐騙罪的三個量刑檔次中,第一款沒有規定“數額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檔次分別有“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

由此可見,數額問題並非信用證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可以看出,信用證詐騙罪應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不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數額和情節並非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四種情形之一,即可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

信用證詐騙犯罪屬於比較特殊的詐騙罪,但是我國法律卻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其中關於此罪的追訴時效,是根據其法定最高刑確定的,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即使經過了20年也是還有可能繼續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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