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如何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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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如何判決處理

集資是為了籌集資金,但是也有人以集資的名義進行詐騙,導致很多人的利益和財產受損。為了打擊集資詐騙犯罪法律也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對集資詐騙犯罪進行了規定,對於具體的犯罪的標準以及量刑標準都做了明確的説明。但是大家對於集資詐騙罪如何判決可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小編就仔細給大家説説。

一、集資詐騙罪如何判決處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非法集資詐騙被害人維權方法

(一)是在刑事判決書中直接判決賠償。

《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判決需要根據具體的量刑標準和實際的犯罪證據等兩個方面來,情節嚴重的還要處以重型,確保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處罰,保障大家投資的安全。打擊犯罪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打擊集資詐騙犯罪來提醒大家要遠離犯罪,保障自己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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