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報警詐騙立案多久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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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報警詐騙立案多久抓人?

我國報警詐騙立案多久抓人?

詐騙立案後多久抓人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1、找當地的公安機關的經濟偵查大隊,帶上被詐騙過程中的書面材料,比如匯款單,聊天記錄、合同等與本案有關的相關證件;

2、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報案,但最好準備書面材料,寫明具體情況與被騙經過,可能的話,可以寫上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理由;

3、儘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線索,以幫助公安機關儘快破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因此我們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了詐騙的行為的,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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