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糾紛可以轉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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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合同糾紛可以轉詐騙嗎
律師解析:合同詐騙罪是刑法規範的問題,而合同糾紛則是民法調整的問題,兩者界限較為模糊,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以簽訂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為目的,應具有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而合同糾紛當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願,但因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有一定證據能狗證明對方存在詐騙的行為,可以報警轉為詐騙案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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