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案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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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詐騙案要什麼證據?

網絡詐騙案要什麼證據?

七類證據分別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七種證據,只有在經當事人雙方和公訴人、辯護人的質證,通過將該證據所提供的情況與其他證據相互驗證,去偽存真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遭遇網絡詐騙,可以收集證據,如果有證據證實確實是詐騙,公安不立案,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網絡詐騙罪應該判多少年?

1、能夠查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只是電信網絡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查證的數額。

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體標準如下:

(1)電信網絡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查不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受害者被騙的經歷,與騙子的聊天記錄都是網絡詐騙案件的證據,網絡詐騙罪的情況不同,判刑的標準也不同,如果能夠查到具體的涉案金額,按照電信詐騙的標準進行量刑,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如果查不到具體的涉案金額,應該按照詐騙罪未遂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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