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招搖撞騙與搶劫罪數罪併罰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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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招搖撞騙與搶劫罪數罪併罰是合法的嗎?

法院判決招搖撞騙與搶劫罪數罪併罰是合法的嗎?

是合法的;數罪併罰一般是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二、數罪併罰的刑期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也就是説: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 先並後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並,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並

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先並後減再並”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

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後,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對所發現的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於是,先將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與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實行並罰,在8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2年有期徒刑,則犯罪人還需執行7年有期徒刑。然後,再將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與沒有執行的7年實行並罰,在7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1年,則犯罪人實際上執行16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法人員是可以實施數罪併罰的條款,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在辦理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與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結合,只要犯了兩個罪行以上的就可以實施,從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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