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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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包括哪些?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對於詐騙行為十分的痛恨,並且想要將詐騙分子繩之以法,為此,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各種類型的詐騙犯罪,集資詐騙罪就是其中的一種罪名,不得不承認的是,有些詐騙分子的詐騙手段十分的高超,那麼,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包括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01.5:

四十九、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實際上也就是在回答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哪些行為將構成集資詐騙罪,首先就是必須要有非法籌集資金的這種行為存在,其次,犯罪分子在主觀上必須有詐騙的故意。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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