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省關於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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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蘇省關於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社會發展越來越快的今天,詐騙也越來越多,各種金融詐騙也層出不窮,方式多種多樣,我們在生活中應該隨時提高自己的警覺性,避免詐騙的發生。如果詐騙真實的發生在我們身上,也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自身的權利。下面跟本站小編來看看江蘇省關於詐騙罪出台的一些法律條文吧。

2017年江蘇省關於詐騙罪法律條文

1、根據詐騙數額和相關情節,在下列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數額達6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詐騙數額達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詐騙數額達4.8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4.8萬元以上,未達6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2.4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2.4萬元以上,未達3萬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詐騙數額達5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詐騙數額達40萬元,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40萬元,並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詐騙未遂的,應根據相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綜合考慮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後決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節或《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詐騙的;

(2)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3)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5)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9)為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或將詐騙的財物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款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詐騙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的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決定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以上就是江蘇省關於詐騙罪的法律條文,規定了江蘇省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雖然有了法律的硬性條文,但是我們在生活中還是應該提高自身對詐騙的警覺,主動識別一些詐騙手段,同時也要利用法律捍衞我們自身的權利哦。如還有疑問,建議諮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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