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關於農村產權流轉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4W

農村產權流轉運行和監管:

2021年關於農村產權流轉的規定有哪些?

1.農户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户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户、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户、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採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交易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准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行業自律、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推動行業發展和行業自律的積極作用。協會要推進行業規範、交易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加強經驗交流、政策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增強行業自律意識,自覺維護行業形象,提升市場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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