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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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新規定是怎樣的?

現如今,信用卡消費是人們主要的消費方式,使用信用卡也是有不少注意事項的,一旦惡意透支金額較大,欠款時間過長,持卡人有可能觸犯信用卡詐騙罪。這並不是危言聳聽,刑法中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有明確的條文。那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新規定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簡要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新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詐騙犯罪實踐中如何處理的?

目前國家在打擊的信用卡詐騙案的過程中,以要求欠款者還款為主要目的。一般情況下,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後,看守所都會建議持卡人及其親屬進行還款,在持卡人進行還款後,大部分情況都可以進行保釋。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欠款的金額是以銀行提供的數據為準,而銀行提供的數據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複利、滯納金以及超限費等全部費用的總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銀行提供的數據進行還款後,才可能進行保釋。如果對銀行的數額有異議,可在刑拘至法院開庭的時候再進行爭議,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裏呆到三至四個月方能開庭。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屬於經濟詐騙,按照最新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從拘役、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以前死刑的規定已經廢止。並且,法院會結合案情,對犯罪分子處以兩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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