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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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證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信用證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信用證詐騙罪如何認定

(一)信用證詐騙罪罪與非罪的區分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第195條規定的信用證詐騙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當然,如果行為人在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符合刑法典第13條“但書”規定的,則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信用證詐騙罪與近似犯罪的區分

1.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分。信用證詐騙罪是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是特殊詐騙罪之一種。信用證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屬於刑法上的“法條競合”情況。依據特殊法條優於一般法條的原則,當行為人實施了信用證詐騙行為時,應優先適用特殊法條即刑法第195條,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2.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包括偽造、變造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文件的行為。二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是否“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行為人如果是出於詐騙目的而偽造、變造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文件,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行為人如果不是出於詐騙目的(比如為出賣盈利等)而偽造、變造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文件,則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也可以是使用由他人偽造、變造的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文件。

(三)信用證詐騙罪特殊形態的區分

1.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信用證詐騙罪是行為犯。所謂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完成為標誌,但是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行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因此,行為人只要實施完畢了刑法第195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的既遂;反之,如果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則構成本罪的未遂。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但其行為停止在“正在偽造、變造”階段或“偽造、變造完畢”階段,應如何定罪?筆者認為,應定信用證詐騙罪而不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因為這裏的偽造、變造行為與詐騙行為是密切相關的,行為人是出於詐騙目的的偽造、變造,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停止在上述兩個階段,故應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預備或未遂形態。

2.信用證詐騙罪的一罪與數罪情形。(1)盜竊信用證又使用的。盜竊信用證,因信用證是一種支付手段,行為人僅取得了信用證所表明的財產權利;使用盜竊的信用證,表明行為人意圖非法佔有該信用證所代表的財產。這裏又分兩種情況。一是以使用信用證為目的而實施盜竊信用證的行為。在這裏,盜竊信用證是一種手段行為,使用信用證是一種目的行為,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徵。根據牽連犯“從一重處罰”的原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二是盜竊信用證後才使用信用證的行為。這裏應構成盜竊罪未遂和信用證詐騙罪。(2)自己偽造、變造信用證後又使用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使用由他人偽造、變造的信用證,也可以使用由自己偽造、變造的信用證。

信用證詐騙與信用卡詐騙是不同的,但其實都是利用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為,想要通過這樣的行為,達到自己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信用證詐騙罪自然人可以構成,而單位也是可以構成的。不過在處罰上面,對單位一般是實行兩罰制,同時對單位和單位中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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