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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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信用卡消費現如今是一個比較炙手可熱的新型的消費模式。基本只要符合規定的我國的大多數公民辦用的都有各大銀行的信用卡,信用卡在進行消費的時候,必須按期進行歸還,所以這就為一些違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信用卡開始進行詐騙。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冒用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冒用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三、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法發【1996】32號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冒用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利用信用卡詐騙構成一定數額的話,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話會面臨無期徒刑。信用卡的出現本身是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改變,大家在辦信用卡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的銀行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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