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強姦案怎麼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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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強姦案怎麼辯護?

一、刑事案件中的強姦案怎麼辯護?

刑事案件中的強姦案的辯護應該圍繞以下幾個辯點進行:

辯點一、犯罪主體

1.男子。強姦罪的主體原則上是由男子才能構成,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作為強姦罪主體的男子需已滿14週歲,但是婦女利用無責任能力的男子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姦淫其他婦女的行為也構成強姦婦女罪(即強姦罪的間接正犯)。例如,婦女可以唆使、幫助患精神病的男子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姦淫其他的婦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於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不可能構成強姦罪,利用他的婦女獨立構成強姦罪。在這種婦女作為間接正犯或共犯的情況下,婦女的責任年齡應當已滿16週歲。

2.丈夫。即婚內“強姦”是否構成強姦罪的問題,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實踐中,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要視情況而定,因為夫妻關係中包括了同居的義務,但是同居義務是從自願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在夫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訴訟期間,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狀態,也就不能排除強姦行為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婚內強姦就可能構成強姦罪。

辯點二、主觀方面強姦罪的主觀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而決意強行姦淫。

強姦罪的行為人明知的內容不僅僅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姦淫婦女,而且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辯點三、侵犯客體強姦罪的犯罪客體是指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或者婦女性的自由權利。這種權利實際上是指婦女與他人性交的權利或者不與他人性交的權利。

婦女與他人或不與他人性交的權利,既適合於已婚婦女,也適合於未婚的婦女;既適合於作風正派的婦女,也適合於作風不正派的婦女。對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條第3款規定:“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強姦罪。”

辯點四、客觀方面

1.強姦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這是指違背婦女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意志或者違背不能表達發生性關係意願的婦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婦女、處於熟睡狀態或者昏迷狀態的婦女等)的意志。實踐中,傷情鑑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辯護人可以從傷情鑑定入手,分析涉案行為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願,是自願還是強迫可以從鑑定中的細枝末節找到答案。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

(2)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因此強姦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是複合行為,即行為人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手段與婦女發生的性交行為。

此外,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而對被害婦女實施姦淫的;

(2)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狀態進行姦淫的;

(4)騙打麻醉針或服麻醉藥之後進行姦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進行姦淫的;

(6)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戀人的未婚夫進行姦淫的;

(7)利用婦女的愚昧無知而騙姦婦女的等等。

2.通姦與強姦。

所謂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的性關係的行為。通姦與強姦的區別如下:

(1)在客觀方面,強姦行為是男方違背婦女意志而強行姦淫婦女的行為,通姦行為則是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性行為,不存在男方違背婦女意志的問題。

(2)在主觀方面,強姦行為人具有強行姦淫婦女的目的,而通姦的男方並沒有這樣的目的,僅僅具有發生性關係的目的。

3.姦淫女精神病人與先天痴呆症婦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發生性行為的,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在認定同這些特殊病人發生性關係時,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判斷:

(1)行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婦女。如果明知,不論行為人採取什麼手段,是主動的或者被動的,也不論行為人出於什麼動機,只要與這種婦女發生了性交的行為,一律與強姦婦女罪論處。對於與這種婦女“結婚”的,一般也應以強姦罪論處,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免除刑罰處罰。

(2)行為人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期間或精神病基本痊癒的婦女發生的性交,婦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動追求要求發生性關係的,不以強姦罪處理。

(3)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嚴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願或者主動追求發生性關係的,不以強姦罪論處。

辯點五、此罪彼罪

1.強姦罪與傷害罪。在強姦罪中,特別是暴力型強姦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隨着人的傷害、死亡結果的發生。

根據司法實踐發生的強姦罪伴隨的殺人、傷害案件,請定性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暴力行為本身是殺人或者傷害行為並引起了被害婦女的傷害結果、死亡結果的。這類情況完全符合刑法理論的想象競合犯,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況,按照擇一重罪處理的原則進行定罪;二是行為人出於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行為完畢後殺人、傷人的。這種情況符合兩個犯罪行為的構成,對行為人定數罪,進行數罪併罰。

2.強姦罪(未遂)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司法實踐中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較難區分。區分的關鍵在於正確把握客觀行為與主觀要件的內容:強姦罪主觀要件的內容在於行為人具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必然採取實現這個目的的行為(暴力、脅迫等),行為人的行為與目的之間具有手段服務與目的的關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觀內容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

3.強姦罪與聚眾淫亂罪。

這主要是發生在輪姦時構成強姦罪與聚眾淫亂罪的界限。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出於共同強姦的故意,在同一時間內,對同一婦女(或者幼女)連續輪流姦淫的行為。聚眾淫亂罪則是指三個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願進行性交等淫亂活動。區別這兩種犯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姦淫婦女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現實中會有少部分的人因為心理的扭曲而犯有強姦罪並且對社會造成危害,在案件進入到公訴後法院的判決肯定會根據法律的強烈程度進行處罰,而罪犯請到的律師也需要在儘量減罪的基礎上為其辯護,而辯護也無非就是將其罪名儘量的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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