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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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有用嗎?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有用嗎

作無罪辯護也是有用的,但是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特別低,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於翻供,這樣一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是可以從輕,但不是一定),而做無罪辯護,意味着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一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關於無罪辯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

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4、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在刑事犯罪過程當中不能説無罪辯護是絕對無用的,只能説做無罪辯護不是那麼容易成功的。關於無罪辯護可能會帶來的一些不利的後果,需要辯護律師提前就跟犯罪嫌疑人溝通清楚,謹慎決策過後再做決斷,但確實有證據證明無罪的,就一定要堅持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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