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什麼是死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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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什麼是死刑辯護

一、刑事案件中什麼是死刑辯護?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採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故二審的辯護主要是針對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找出有利的,一審沒被法院採納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節,證明案件嚴重程度,依法應當被判處死刑,但卻不必被判立即執行,建議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達到保命的目的。

二、辯護權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死刑適用條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辯護和一般的刑事辯護的性質都是一樣的,目的都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適當的從寬、從輕處罰。各地的刑事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絕不會輕易作出死刑判決,即便已經判處死刑了,通過上訴也存在着改判成死緩的可能性,辯護人都是很理智的看待死刑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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