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非吸檢察院未批捕直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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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非吸檢察院未批捕直訴是否合法

一、刑訴法規定非吸檢察院未批捕直訴是否合法?

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批捕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訴訟也是合法的,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直訴的特點就是不採取逮捕措施,但仍要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直訴案件一般為輕微案件,故若能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一般可以不被起訴或可以獲得檢察機關從輕量刑的量刑建議。

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説,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新規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犯罪性質比較特殊一些,因此,人民檢察院不批捕直接起訴的這種可能性非常的小,類似於這種狀況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也很少。但部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當中的這些脅從犯因為存在着被感化、被教育的可能性,不批捕也是從這方面予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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