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怎麼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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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怎麼爭取緩刑?

1、儘快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論。

2、爭取立功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主動退贓、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還,則法院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判處罰金的形式來追回贓物。如《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規定:“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樣無法吞下不義之財,並且也錯失了寬大處理的機會。

對於犯罪分子被批捕的情況下,説明可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後期還需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進行調查取證,這是如果表現良好,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審理程序的,那麼是可以得到從輕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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