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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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的情況下,法院是有可能判緩刑的,兩者沒有直接聯繫,檢察院批捕後的司法判決應當由法院來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無罪,人民檢察院不服的,可以抗訴。免於刑事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説就是有犯罪前科。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緩刑的基本特點

①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②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刑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④考察監管程序規範。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判處緩刑首先是犯罪情節輕微時對社會尚未造成嚴重影響,那麼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馬上會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緩刑期間如果有違法的行為的話,那麼法院會取消其緩刑,重新對其進行相關重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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