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立案審查與批捕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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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立案審查與批捕的時間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中立案審查與批捕的時間是多久?

立案審查與批捕的時間是7天,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捕一般是7天。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二十三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二、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由上可知,法庭立案審查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都是一致的。而且,立案審查和批捕之間本來就沒有任何的可比性。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幾乎不會不予立案的。除非是刑事自訴案件,法庭在立案審查階段有可能會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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