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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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時間是多久

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立案決定後應當在幾日內通知報案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根據這一規定,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包括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兩種形式。

1、決定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即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立案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立案的,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批准後,交由偵查部門開始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辦人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後,製作《立案決定書》。還應及時將《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報卜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製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複議。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訴庭:作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查批准後,移交刑事審判庭審理。

2、決定不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即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立案決定書》,寫明案件的材料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決定不立案的機關等。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對控告人的複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核並作出答覆。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有嚴重錯誤或一般的違法行為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者舉報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辦案單位無論是否立案,都應根據案件情況製作相應的立案決定書和不予立案決定書,下發案件的當事人員。案件的涉案人員對案件結果不服的,可以辦案機關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辦案機關重申審查案件材料,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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