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了取保後還會批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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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了取保後還會批捕嗎?

一、辦理了取保後還會批捕嗎?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終結或者不會判刑,至於會不會再批捕,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以上就是有關取保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取保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只要在符合取保的條件下才可以辦理取保程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行政複議,並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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