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後還能辦取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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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之後還能辦取保嗎?

一、批捕之後還能辦取保嗎?

如果已經由檢察院批捕,其委託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批准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大小,由公安部門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法定情況決定。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公安機關執行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當事人批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將其關押在看守所,逮捕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逮捕後只要符合條件依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手續。當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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