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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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法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2、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3、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4、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公安機關對檢察院批捕有異議怎麼辦?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對犯罪嫌疑人發出逮捕通知是檢察院的事情,但是對於一些特殊案件,法院也有批捕的權利。如果是自訴案件,法院拿到起訴書後審核,確定構成犯罪的,會簽發逮捕命令,轉給公安機關執行。對於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要通知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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