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強制措施包括了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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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法強制措施包括了哪幾種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顯然,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司法機關必須享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但是,由於刑事強制措施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所以它又是一柄“雙刃劍”,正確實施,就能準確、及時地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而錯誤實施,則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因此,各國對刑事強制措施的採用均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二、對單位犯罪可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針對自然人的刑事強制措施,但這些強制措施無一可以適用於單位。因為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的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單位中個人的權利,並不一定能限制或剝奪單位的權利。結合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應採取下列強制措施:

1、交納保證金。對犯罪嫌疑單位或被告單位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採取財產保證金的方式。如果單位在交納保證金之後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應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2、凍結。即由刑事司法機關依法採取限制涉嫌犯罪單位資產流轉的一種強制措施。刑法對犯罪單位適用的刑罰只有罰金一種,為了保證對犯罪單位判處的罰金刑得以執行,在偵查期間就可以對犯罪嫌疑單位的資產予以凍結。

3、查封。對某種犯罪可以實行查封。如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等可以查封該單位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設備、場所等財務,以防其繼續作案,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

4、扣押。對單位進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實行扣押有關財物,以以防其繼續作案,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

刑法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了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對不同的強制措施法律中的規定肯定是不一樣的,就取保候審而言公檢法三機關都是有權決定採取該措施,同時也是可以實際由自己來執行的,但如果是逮捕的話,則只有檢察院和法院才有決定權,而公安機關只是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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