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批捕後誰決定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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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階段批捕後誰決定取保?
被公安執行逮捕後,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於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覆。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説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很多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公安機關逮捕了,但實際上偵查獲得的證據並不能通過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的審查,故此逮捕後依舊需要繼續進行偵查。由於此時犯罪嫌疑人依舊是歸公安機關管的,故此若是想要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也需要將申請書提交給公安機關相關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