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階段補充偵查次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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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階段補充偵查次數是多少?

一、批捕階段補充偵查次數是多少?

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後,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並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次數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在規定的補充偵查次數內完成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否則是需要釋放或者取保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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