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案件提請複議改變原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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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案件提請複議改變原決定嗎?

一、不批捕案件提請複議改變原決定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複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二、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一。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權申請重新複查處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申請複議的範圍較廣,如控告人在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可要求複議,對司法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免予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都可以在認為有錯誤的時候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還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由於司法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複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

三、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麼相關部門也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偵破,如果當事人對相關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上一級提出複議申請,在提出複議時也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來證明原來的決定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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