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拘留決定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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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拘留決定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可以?

對拘留決定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可以?

對拘留決定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可以的。複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要求複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及確認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請求。在整個行政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是行政複議的出發點,也是行政複議程序不可缺少的環節。

1、申請複議的條件包括:

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複議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複議申請,法律規定超過60天的無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複議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複議申請書。

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4)申請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複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複議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並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符合申請複議條件的,且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

(2)對於不符合申請複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對於複議申請請求的內容有欠缺的複議申請,依法決定發還申請人並限期補正

(4)對於複議申請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該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元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必須是在程序上合乎法律規定,而且內容也是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的,如果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説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完全是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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