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後不服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75K

不可以,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不可以再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

複議後不服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

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行政複議程序中的首要環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一級複議制度是我國的行政複議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國的行政複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如果是我國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也是仍可以得到我國的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相應的訴訟救濟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