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查院批捕都得判實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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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查院批捕都得判實刑嗎

一、人民檢查院批捕都得判實刑嗎?

逮捕後不一定會判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逮捕條件之後才會採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後,才能確定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於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採取這種措施。批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批捕後流程是什麼樣的?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只能説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的,説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比較大,但不是絕對的,而且有一點是如果檢察院已經正式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可是隨後又認定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那麼人民檢察院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批捕在刑事案件中是很重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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