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查院批捕跟原告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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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檢查院批捕跟原告説嗎

一、刑事案件中檢查院批捕跟原告説嗎?

檢查院批捕一般不會通知原告的,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應當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檢察院不會通知受害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是會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二、批捕的條件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自訴案件當中的原告或公訴案件當中的受害人,自己要及時關注一下案件的進展,作為人民檢察院來講,不可能做出的每一個決定都時時刻刻跟受害人進行聯繫。不過公訴案件中的受害人一般也會請律師的,案件的進展可以通過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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