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後有哪幾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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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有哪幾種可能?

一、被批捕後有哪幾種可能?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批捕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對於批捕後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還需要由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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