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後傳喚傳訊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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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後傳喚傳訊是一樣的意思嗎?

取保後傳喚傳訊是一樣的意思嗎?

1、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刑事傳喚和傳訊的區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在司法實踐中,傳訊與傳喚基本上是通用的,無嚴格界限,即傳訊亦稱為傳喚。拘傳和傳喚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到案接受審訊的一種方法,但二者有區別。拘傳是具有強制性的,是由司法機關強制被拘傳人到案;

3、傳喚則不具備強制性,它只是要求被傳喚者在接到傳票後,自行到案受審。另外,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傳喚也經常用於證人和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而拘傳只適用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現行犯。

4、傳喚是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案所採取的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傳喚須用傳票,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並要依法送達。受傳喚的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上規定的責任。

5、拘傳是司法機關強制受傳喚人到案的措施。在我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於沒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傳。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傳。所以刑事訴訟中的拘傳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拘傳。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傳喚須知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7、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8、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10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傳喚是對犯罪人員作出的一種強制措施行為,但是傳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必須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來進行申請才可以傳喚當事人,傳喚也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不然就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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