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兩次不批捕會如何
檢察院兩次不批捕會如何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怎麼補充偵查?
1.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本院偵查部門(反貪局、反瀆職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2.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部門提供協助。
補充偵查的時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兩次退補,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院的事情處理一般情況下都會按照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但是實際的問題處理會有法律上的約束,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注意有關的問題,如果存有疑問,可以進行諮詢,但是自己的維權方式一定不能過於極端,否則自己就會受到有關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