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和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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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就明確: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協議書和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所以合同就是協議,協議絕大多數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這些協議也就不能稱之為法律上或者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的合同而稱之為其他協議。

廣義上的協議包括合同,合同是協議的一種,但二者還是有着明顯的區別:

第一,在適用範圍上有廣、狹之分。協議的適用範圍廣泛,可用於一切領域、方方面面。而合同的適用範圍較狹窄,一般只用於商事、經濟活動之中。比如,涉及婚姻、收養、監護、損害賠償等人身關係的一般用協議而不用合同。

第二,在起草的內容上也有所不同。合同在內容上更詳盡、細緻、具體;而協議往往更簡潔、概括、原則。

第三,在法律適用上也由所不同。合同首先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協議根據其內容,往往要適用如《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等。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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