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局能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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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局能介入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局能介入嗎?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局也是可以介入的,因為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機關偵查的,而不是檢察院偵查。檢察院批准逮捕後,還是需要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接着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待取證完畢,偵查終結後,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移送檢察院後,公安機關就不能再繼續辦理該案件(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檢察院在確定某個嫌疑人需要被批捕之後,公安部門會繼續協助檢察機關完成本次刑事案件的處理,並不會因為逮捕的結果而讓檢察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工作關係就因此結束,在該案件沒有被判決之前,公安部門都是可以介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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