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公安的補偵時間有限制性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的補偵時間有限制性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公安的補偵時間有限制性嗎?

是有限制性的;檢查院批捕後退補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退偵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兩次,檢察院審查也是一個月,也就是説,補充偵查最長時間為四個月。特殊情況經請求上級檢察院可以延長。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怎麼認定證據效力?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説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批捕之後如果遇到證據不齊全或者是其它的情形,那麼就可以進行退偵給公安部門,但在退偵之後所偵查的時間也是有時間規定的 ,這也是為了案件可以儘快的辦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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