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案子是什麼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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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案子是什麼階段?

一、檢察院不批捕案子是什麼階段?

屬於偵查階段,包括拘留階段和逮捕後到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前的這段時間均屬於偵查階段。

1、受理立案。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進行偵查。

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強制措施。

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併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不代表着拘留就會進行批捕,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算是公安部門申請,檢察院也不會進行下達批捕書的,所以,看見偵查階段為案件的首要階段,在此階段就需要找齊相關的證據,才能進行後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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