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批捕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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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批捕是否公示

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批捕是否公示?

檢察院批捕後一般是不會公示的,刑事訴訟法有沒有規定檢察院批捕後必須要公示,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檢察院批捕後的流程

1、在犯罪嫌疑人已經比逮捕之後,公安機關還有羈押其兩個月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可以繼續進行偵查。如果説是案件比較複雜,而且羈押期滿之後仍然沒有終結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其批准之後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經過層層偵查而終結的案件,應該要做到犯罪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明瞭、證據確實且充足,同時要寫出此次案件的起訴一件書,並且連帶案卷資料和證據都一起移送給同一級別的檢察院做出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每一起由公安機關移送並起訴的案件,都應該在一個月以內做出相應決定,在案件尤其重大並且複雜的情況下,檢察院可以在一個半月做出決定。

4、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了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可以將案件退回給偵查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完成了補充偵查的工作以後,應及時移交到檢察院,然後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始計算此案件審查工作的起訴期限。當然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做出補充偵查的工作。每一件補充偵查的案件,一般都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上限。

5、人民檢察院方在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證據確實並且充分之後,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且需要做出起訴決定,按照相關的條文規定,向人民法院方提起對犯罪嫌疑人的公訴。

其實有些跟刑事案件無關的這些普通羣眾,都是帶有一種獵奇的心理在看待整個案件的偵辦過程,如果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話,檢察院在批捕以後可以通過官方渠道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告,檢察院決定不公示的,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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