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批捕給判實刑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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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批捕給判實刑了是否合理

一、沒批捕給判實刑了是否合理?

沒批捕給判實刑也是合理的,事實上人民檢察院批捕與法院判決沒有必然關聯,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對於量刑,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因此,檢察院是否批捕與法院判決沒有必然關聯。從重處罰、從輕處罰以及減輕處罰在我國刑法中都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因此,一切的判決都是依照法律而做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就像是逮捕也不一定會判刑的道理一樣,不批捕不等於已經結案了,批捕和審查起訴之間也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法院判處實行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了犯罪,而且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在已經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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