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證據不實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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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證據不實會被判刑嗎?

一、批捕後證據不實會被判刑嗎?

批捕後證據不實可能不會被判刑,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證據必須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證據不實則不能作為有效證據,即不能認定當事人有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檢察院證據不足會怎麼處理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的存在是為更有效公正處理各種案件,相關當事人構成犯罪需要依照對應的法律條件,證據不足自然會釋放嫌疑人。公安機關的責任是負責提供有效真實的材料證明,以及相關人證,幫助案件審判順利。是否判刑要看證據真實和證據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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