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羈押的疾病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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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合羈押的疾病規定有哪些?

不適合羈押的疾病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對下列兩種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是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惡性極大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二、臨時羈押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久?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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